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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IPO或上市公司再融资期间遇到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方案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事项有可能对IPO的成败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上市公司,还将影响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在信用中国、企查查天眼查等公示后也将影响品牌美誉度。除了常规的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司解释、券商解释等处理方法外,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消除行政处罚公开传播的影响成为必备措施。本文拟从IPO实务出发、结合我国《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探讨发行人及上市公司遇到行政处罚后的处理路径。

       一、A股IPO各上市板块对行政处罚的规定

       1、主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创业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

       第十三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二、A股IPO及再融资审核中常被关注的行政处罚类型

       三、行政处罚的公示平台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对发行人的影响而言,信用中国等政府公示平台是官方性质、对企业的商业行为具有等同法律效力的限制的特征,但政府平台的传播力一般,不具备媒体特征。而企查查、天眼查等商业公示平台,对企业的商业行为不具有限制能力,传播广泛、百度搜索可见、平台人人可查、负面影响严重,且具有信用特征,在平台可判断企业的信用程度,影响供应商或客户的合作,影响高端人才的引入;对品牌美誉度有影响。

       笔者在百度搜索“IPO+行政处罚”,出现1000多万条信息,简要列举如下:

       中荣股份三闯IPO,行政处罚多多

       润泰股份IPO,报告期内屡遭行政处罚,罚金累计超53万元

       华人健康IPO,受到61起行政处罚,

       鲁华泓锦创业板IPO被否,重要子公司42项涉及生产安全的行政处罚

       欧圣电气IPO,屡遭行政处罚凸显内控风险

       北农大IPO,企业被多次行政处罚被要求说明

       海科新源IPO,30万元环保罚单被撤回

       联合水务IPO,报告期内遭行政处罚近百万元

       时代装饰IPO,诉讼纠纷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多

       普瑞眼科IPO,29家子公司16家亏损三年遭行政处罚46起

       鲜美来IPO,除了招股书披露的行政处罚

       ……

       四、发行人行政处罚问题解决思路

       通常的做法,发行人IPO期间发生行政处罚时,由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由公司或律师做出解释,再由券商做出解释,随着北京立本美好信用的信用修复服务的出现,“行政处罚及时全面信用修复方案”的方式被发行人、券商、律师及财经公关等中介采纳。

       1、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各方解释

       由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司解释、券商解释等处理方法是最为常规且必须的处理方法。

       如:无违法违规证明,本公司已于X年 X月X日按上述《XXX处理决定书》和《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罚款。X年 X月X日,X市X局出具《关于对XXXX有限公司相关XX事项的说明》,确认本公司能积极配合检查,并积极整改,本公司上述情形非主观故意。该次检查对本公司处以罚款的金额较小,本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事项外,截至该说明出具日未发现本公司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尽管本公司由于XXX问题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考虑到罚款金额较小,情节轻微,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完善了业务流程,并制定相应制度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前述法规条文可以看出,A股IPO或再融资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存在明确的发行条件限制,且对行政处罚的审查采用的是“重大违法行为”原则,故上市或再融资申请中,发行人需要对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论证其不属于发行条件所禁止的“情节严重”或“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否则将可能因不符合发行条件而对企业的IPO或再融资产生实质性影响。

       2、“行政处罚及时全面信用修复方案”兴起

       市场上,一种新的行政处罚的处理方案正被IPO企业或辅导中介广泛讨论和应用,即信用修复,尤其是以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提供的行政处罚及时全面信用修复方案”受到了券商、律所、财经公关团队的普遍认可,为促进企业成功上市及再融资取得卓越的成效。根据以往的成功经验,我们总结其处理方案如下:

       (1)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降低对业务的影响

       依据我国《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当发行人遇到行政处罚时,通常的做法是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被公示在信用中国、信用地方及处罚局网站上,商业行为受限,如被限制进入某个区域市场、无法招投标等,公司只能等待公示期过后才能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通常,行政处罚公示期是3个月、6个月、1年、2年和3年,这不仅对发行人经营产生影响,也得ipo工作产生巨大影响。立本信用的行政处罚及时信用修复法,能在行政处罚后不用等到公示期满而立刻开展信用修复工作,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大大缩短了行政处罚公示期较长的影响,降低了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信用修复也是一种官方的认可方式,信用修复成功,也能用在向证监会解释行政处罚的危害性及影响程度。

       (2)消除公开信息渠道的行政处罚记录,避免公开传播

       行政处罚记录要被公示在信用中国、信用地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处罚局官网(如环保、海关、交通、工商等)等政府公示平台上,同时会被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爱企查等第三方商业平台采集后公示。除了行政处罚对业务产生的影响外,行政处罚记录公开后也会对企业的信用、信誉、品牌等产生影响,尤其是发行人向交易所递交招股书之后,大量的负面新闻的素材都是来自企查查、天眼查等商业公示平台,行政处罚记录尤其经常被作为企业经营不善的素材被媒体宣传。因此,发行人和上市中介机构希望删除这些公示平台的信息,给发行人创造良好的财经公关环境。通过立本信用的信用修复工作之后,政府及商业平台上的行政处罚记录会被全部消除,无法被查询。

       除了行政处罚记录外,如果认为司法诉讼记录、被执行人记录会遭媒体利用,也可以通过立本信用的服务予以消除。删除平台包括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爱企查等等。

       随着我国信用修复体系逐渐健全,企业的行政处罚已不再成为企业经营和上市的核心障碍,发行人IPO或上市公司公司再融资时遇到行政处罚的处罚方案已经形成标准,即: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司解释+券商解释+及时信用修复+消除公示平台的行政处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