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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银保监会:股东入股资金不实、违规股权代持等现象在部分机构依然较为严重

导语
财经网金融讯 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了...

财经网金融讯 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了2021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本次参评机构共计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1673家,保险机构184家。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八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两个角度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显示,近年来在监管推动下,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意识逐步提高,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引起关注:部分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虚化弱化,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落实不到位;股东入股资金不实、违规股权代持、大股东违规干预的现象在部分机构依然较为严重;董事会运作不规范,董事的独立性欠缺、履职有效性不足,内部制衡监督失灵失效的情况在部分机构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仍较为普遍等。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做好评估反馈等后续工作,督促参评机构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改革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附: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会开展了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一、评估结果

2021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计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1673家,保险机构184家。评估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评估745家,占总参评机构比例40.12%。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2个角度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总体上看,2021年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和C级,与2020年大致持平。被评为C级(合格)的机构最多,共1100家,数量占比59.24%;其次是B级(较好),共366家,占比19.71%;两者合计占比78.95%。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53家,占比13.62%;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38家,占比7.43%;无A级(优秀)机构。

二、评估发现的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在监管推动下,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意识逐步提高,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公司治理规范性、有效性不断提升,在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董事会建设、强化风险管控、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探索了一些提升公司治理质效的良好做法。

(一)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持续深化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不断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机制,坚持落实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要求,持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保险机构不断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间沟通机制,推进议事规则与决策流程衔接更加有效。

(二)董事会结构持续优化,履职能力不断提高

银行保险机构不断优化董事会结构,逐步提高独立董事占比,定期组织董事履职培训,提升董事会履职效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均具有较高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准,且其独立董事一般由著名学者、国际组织前负责人、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前执行官担任,部分机构独立董事占比超过40%。

(三)加强科技应用,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加大金融科技投入,不断革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手段。有的机构建立了对接授信审批系统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在授信申报、额度审批环节实现实时管控;有的机构借助科技手段,精细测算业务风险与收益,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四)重视环境社会治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理念融入经营管理各环节。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减费让利,精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农村商业银行下沉服务,深耕当地,助力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

三、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党的领导方面

部分机构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落实不到位。有的机构个别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未经党委会研究讨论直接提交董事会或高管层决策。

(二)股东治理方面

一是部分机构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表现为:股东入股资金不实、违规股权代持、主要股东违反“两参一控”规定、主要股东违规干预经营管理、中小股东未能有效参与治理等。二是部分机构股权管理不规范,表现为:股东资质未能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银行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授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监管限制。

(三)董事会治理方面

一是部分机构董事会运作不规范,表现为:董事缺位或任职超期、董事履职保障不到位。二是部分机构独立董事人数不足、独立性缺失,董事履职不到位,表现为:独立董事人数及履职时间不符合监管要求、董事较少发表意见、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架构不完善。三是部分机构发展战略不科学不审慎,表现为:发展战略较为激进、扩张冲动较强、发展审慎性不足。

(四)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方面

一是部分机构监事会和管理层运作不规范,表现为:监事会构成不符合监管要求、监事会监督作用发挥不足、高管配备不足或长期缺位、高管违规兼任。二是部分机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表现为:内部问责机制存在缺失、薪酬制度体系不完善、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合规、对绩效考核制度及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不足。

(五)风险内控方面

一是部分机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管理能力不足,表现为: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与控股股东间的风险隔离未落实、并表管理能力不足。二是部分机构合规内控不完善,表现为:合规意识不牢、案件风险突出。三是部分机构内部审计不健全,表现为:内审机制不完善、内审部门缺乏独立性。

(六)关联交易治理方面

一是部分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不完善,表现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完备、关联交易管理组织架构不健全、关联方认定不全面且更新不及时。二是部分机构关联交易审查不到位,表现为:关联交易审查不合规、关联交易集中度较高。三是部分机构关联交易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表现为:内部审计监督缺位、集团内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

(七)市场约束方面

一是部分机构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同程度存在未逐笔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类型及金额、未披露外聘中介机构情况、未披露重要员工薪酬信息、未披露风险信息、对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情况披露不准确或不充分等情况。二是部分机构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市场影响,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八)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方面

一是部分机构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有限。二是部分机构社会责任意识仍需提升。三是部分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银保监局将继续做好评估后续工作。一是开展结果反馈、督促整改、分类监管等工作。二是持续推进评估结果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等环节的运用。三是进一步研究完善评估指标和评估机制,推进评估工作做精做实。

(编辑:钱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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